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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市擺攤必看!食安法第15條告訴你「哪些狀況的食物不能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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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署名:夜市喵編輯部

內容分工:夜市飲食安全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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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法第15條就是一份「禁止情形清單」——只要你的食品符合其中一款,就不能販售。本文整理10款規定、夜市攤販常踩的紅線,以及第15條與第8條食品業者登錄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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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重點在於整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所列「禁止情形」,不針對個別品項做「能不能賣」的個案結論。如需個案判定,請洽各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一、為什麼擺夜市要先看懂第15條?

在夜市擺攤,不管是鹹酥雞、烤香腸、大腸包小腸,還是手搖飲、鮮榨果汁,攤販最常踩到的地雷往往是:「以為這東西能賣,其實已經踩到食安法紅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是規範所有食品販售行為的核心法律,而 第15條 開宗明義就規定: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白話來說,第15條就是一份「禁止情形清單」——只要你的食材、產品或販售行為符合這10款其中之一,就不能販售,不分大餐廳、小吃店或夜市攤位,一體適用。

二、第15條10款禁止情形(白話整理)

第15條列出10款不得販售的情形,分別是:

一、變質或腐敗。 食材有異味、變色、發霉、酸敗,即使聞不出來、看起來還「OK」也不行。在攤位高溫環境下久放、超過建議保存時間的成品,都屬於高風險狀態。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部分未成熟的果實或植物,本身含有對人體有害的天然成分,這類就不能當食材販售。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混入玻璃碎片、金屬屑、清潔劑等,或是食材本身的天然毒素沒有處理乾淨。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例如被驗出沙門氏菌、病原性大腸桿菌等,或是經過調查被認定為食品中毒原因的食品。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進貨時應向供應商索取檢驗證明或來源資料,蔬菜、肉品類特別要留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一般攤販較少遇到,但若使用進口食材,仍須注意來源地區與相關檢驗。

七、攙偽或假冒。 以低價油冒充高價油、以人工香精冒充天然食材、仿冒他人商品標示或品牌。

八、逾有效日期。 俗稱「過期」。有效日期一過,即使外觀看起來沒變,也不能繼續販售——這是攤販最容易不小心踩到的紅線之一。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如果是從未在國內當作食品販售過的東西,必須先證明對人體無害,否則不能賣。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例如使用未經許可的色素、防腐劑、漂白劑等。攤販在採購調味料、醬料、配料時,要特別看清成分標示。

三、這條不是「可以賣什麼」的正面表列

很多攤販讀完第15條,會誤以為「只要不在這10款裡,就一定可以賣」——這裡要特別提醒:

第15條是「負面表列」,只列出不得販售的情形,並沒有正面列出「夜市可以賣的食品清單」。

也就是說,你的食品「沒有」符合這10款情形,不代表就一定可以合法販售,因為還涉及食品標示、衛生標準、營業登記、產品登錄等其他食安法規與行政規範 。

所以本文不對「某個具體品項能不能賣」下結論,這部分請依個案情形,向各縣市衛生局(所)洽詢。

四、第15條 ≠ 第8條(食品業者登錄制度)

另一個常被搞混的,是食安法第8條第3項 :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

簡單對照 :

條文性質規範重點
第15條實體行為規範哪些狀況的食品「不能賣」
第8條第3項程序性規範哪些業者「要辦登錄才能營業」

兩者性質完全不同,不應混為一談。一個是「賣的東西本身有沒有問題」,一個是「你有沒有先完成營業程序」。如果你是第一次擺攤、還在評估要不要辦食品業者登錄,可以參考《[夜市擺攤要辦食品業者登錄嗎?](/articles/food-business-registration-for-stalls/)》這篇說明,會比較清楚兩者的差別與適用對象。

五、有疑問,找地方衛生局;想申訴,看這篇整理

每個縣市都有衛生局(所),負責轄內食品稽查與諮詢業務。如果你不確定自己的食材、品項或添加物是否踩線,最保險的方式是直接打電話或親洽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詢問 。

如果你遇到消費糾紛、食安疑慮,或想檢舉其他攤位的違規行為,則可以參考《[夜市食安與消費糾紛申訴管道整理](/articles/complaint-or-food-safety-window/)》,裡面整理了常見申訴窗口與建議處理流程。

六、給第一次擺攤的你

如果你是夜市新手,還在規劃「賣什麼、怎麼進貨、要準備哪些證件」,建議先讀過《[第一次擺夜市就上手|從證件、設備到開幕流程總整理](/articles/how-to-start-taiwan-night-market/)》,從頭把流程跑一次,會比單點查資料更有效率。

食安法第15條 不是讓你背條文用的,而是讓你避開常見地雷——記住這10款「禁止情形」,進貨、備料、擺攤時多看一眼,就能少踩一次雷。


本文重點整理:

  • 第15條是「禁止情形清單」,列出10款不得販售的食品狀態 。
  • 第15條不是「可以賣什麼」的正面表列,不能直接當作「賣什麼都沒問題」的依據。
  • 第8條第3項是「食品業者登錄制度」,與第15條性質不同 。
  • 個案判定、稽查申訴,請洽各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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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列舉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之情形
    • 含變質腐敗、有毒有害、逾有效日期、攙偽假冒等款
  2.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3項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
  3. 食藥署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專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2026-09-24
    • 食安相關法規與公告以主管機關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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