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市擺攤必看!食安法第15條告訴你「哪些狀況的食物不能賣」
食安法第15條就是一份「禁止情形清單」——只要你的食品符合其中一款,就不能販售。本文整理10款規定、夜市攤販常踩的紅線,以及第15條與第8條食品業者登錄的差別。

⚠️ 本文重點在於整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所列「禁止情形」,不針對個別品項做「能不能賣」的個案結論。如需個案判定,請洽各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一、為什麼擺夜市要先看懂第15條?
在夜市擺攤,不管是鹹酥雞、烤香腸、大腸包小腸,還是手搖飲、鮮榨果汁,攤販最常踩到的地雷往往是:「以為這東西能賣,其實已經踩到食安法紅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是規範所有食品販售行為的核心法律,而 第15條 開宗明義就規定: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白話來說,第15條就是一份「禁止情形清單」——只要你的食材、產品或販售行為符合這10款其中之一,就不能販售,不分大餐廳、小吃店或夜市攤位,一體適用。
二、第15條10款禁止情形(白話整理)
第15條列出10款不得販售的情形,分別是:
一、變質或腐敗。 食材有異味、變色、發霉、酸敗,即使聞不出來、看起來還「OK」也不行。在攤位高溫環境下久放、超過建議保存時間的成品,都屬於高風險狀態。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部分未成熟的果實或植物,本身含有對人體有害的天然成分,這類就不能當食材販售。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混入玻璃碎片、金屬屑、清潔劑等,或是食材本身的天然毒素沒有處理乾淨。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例如被驗出沙門氏菌、病原性大腸桿菌等,或是經過調查被認定為食品中毒原因的食品。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進貨時應向供應商索取檢驗證明或來源資料,蔬菜、肉品類特別要留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一般攤販較少遇到,但若使用進口食材,仍須注意來源地區與相關檢驗。
七、攙偽或假冒。 以低價油冒充高價油、以人工香精冒充天然食材、仿冒他人商品標示或品牌。
八、逾有效日期。 俗稱「過期」。有效日期一過,即使外觀看起來沒變,也不能繼續販售——這是攤販最容易不小心踩到的紅線之一。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如果是從未在國內當作食品販售過的東西,必須先證明對人體無害,否則不能賣。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例如使用未經許可的色素、防腐劑、漂白劑等。攤販在採購調味料、醬料、配料時,要特別看清成分標示。
三、這條不是「可以賣什麼」的正面表列
很多攤販讀完第15條,會誤以為「只要不在這10款裡,就一定可以賣」——這裡要特別提醒:
第15條是「負面表列」,只列出不得販售的情形,並沒有正面列出「夜市可以賣的食品清單」。
也就是說,你的食品「沒有」符合這10款情形,不代表就一定可以合法販售,因為還涉及食品標示、衛生標準、營業登記、產品登錄等其他食安法規與行政規範 。
所以本文不對「某個具體品項能不能賣」下結論,這部分請依個案情形,向各縣市衛生局(所)洽詢。
四、第15條 ≠ 第8條(食品業者登錄制度)
另一個常被搞混的,是食安法第8條第3項 :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
簡單對照 :
| 條文 | 性質 | 規範重點 |
|---|---|---|
| 第15條 | 實體行為規範 | 哪些狀況的食品「不能賣」 |
| 第8條第3項 | 程序性規範 | 哪些業者「要辦登錄才能營業」 |
兩者性質完全不同,不應混為一談。一個是「賣的東西本身有沒有問題」,一個是「你有沒有先完成營業程序」。如果你是第一次擺攤、還在評估要不要辦食品業者登錄,可以參考《[夜市擺攤要辦食品業者登錄嗎?](/articles/food-business-registration-for-stalls/)》這篇說明,會比較清楚兩者的差別與適用對象。
五、有疑問,找地方衛生局;想申訴,看這篇整理
每個縣市都有衛生局(所),負責轄內食品稽查與諮詢業務。如果你不確定自己的食材、品項或添加物是否踩線,最保險的方式是直接打電話或親洽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詢問 。
如果你遇到消費糾紛、食安疑慮,或想檢舉其他攤位的違規行為,則可以參考《[夜市食安與消費糾紛申訴管道整理](/articles/complaint-or-food-safety-window/)》,裡面整理了常見申訴窗口與建議處理流程。
六、給第一次擺攤的你
如果你是夜市新手,還在規劃「賣什麼、怎麼進貨、要準備哪些證件」,建議先讀過《[第一次擺夜市就上手|從證件、設備到開幕流程總整理](/articles/how-to-start-taiwan-night-market/)》,從頭把流程跑一次,會比單點查資料更有效率。
食安法第15條 不是讓你背條文用的,而是讓你避開常見地雷——記住這10款「禁止情形」,進貨、備料、擺攤時多看一眼,就能少踩一次雷。
本文重點整理:
- 第15條是「禁止情形清單」,列出10款不得販售的食品狀態 。
- 第15條不是「可以賣什麼」的正面表列,不能直接當作「賣什麼都沒問題」的依據。
- 第8條第3項是「食品業者登錄制度」,與第15條性質不同 。
- 個案判定、稽查申訴,請洽各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